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工期和工程计价问题的政策指引

   日期:2023-08-03     浏览:124     评论:0    
核心提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还在持续,但各地也已经在着手安排各行业逐步有序进行复工复产,尤其是关系民生的城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还在持续,但各地也已经在着手安排各行业逐步有序进行复工复产,尤其是关系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更是迫在眉睫。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及复工复产之后所产生的工期延误、人工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的计价标准如何认定至关重要,笔者结合近期相关政策以及客户咨询过程中所关心的问题,对建设项目复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工期问题和相关费用调增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适用。

一、关于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臧铁伟主任,于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答复只是说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能否引用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或者解除合同,还需结合具体合同进行分析。
具体到建设工程类合同,在某些合同文本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即明确将瘟疫列为不可抗力的一种类型。若未采用该示范文本签约,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除列举的事项外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列举的事项中又不包括瘟疫),应当回归不可抗力的“三不”构成要件进行涵射,遵循法定优先。
从法律效果上,不能简单的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主张对所有的合同免除责任或解除,而是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性质、约定和履行情况,最关键的是要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从而最终确定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责任,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关于工期问题

根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文件确认,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各地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因此,由于疫情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复工的工期应予顺延。但笔者认为,虽住建部门确认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应予工期顺延,承包人仍应当结合合同中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工期顺延的报告,以便于工期顺延的有效性确认。笔者具体建议如下:
1.承包方应当结合各地住建部门的相关通知函告建设单位和监理方(若无通知的可书面说明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告知新冠肺炎疫情对工期、材料、人员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索赔事项。同时,因疫情持续和结束时间尚不确定,必要的话还应视情况提交阶段报告。
2.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依据新冠肺炎疫情主张工期顺延免责的,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除非发包人特别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否则施工单位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关于建设工程相关费用计价调增问题

当前疫情下,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可能调增的费用主要包括防疫费用,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目前各省市住建部门已公布公告,其中9个省、市通知疫情防护费由发包人承担;有8个省、市通知人、材、机费用的上涨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有5个省、市通知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综合上述情况,笔者具体建议如下:
1.防疫费用具体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等。而防疫费用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应分情况确定。
(1)若当地由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例如:浙江住建厅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郑州市住建局明确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予以执行。但笔者提示,作为承包方在此期间应当注意整理和收集防疫费用发生的协议、采购清单、费用凭证等,并及时通过签证、工作联系单等方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交确认。
(2)若当地规定不明确的或者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笔者认为,作为承包方可根据当地通知与发包方就防疫费用的承担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承担方式。
但考虑到承包人在建筑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承包方也可通过索赔方式向发包方进行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条规定,索赔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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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因疫情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用调增的承担问题,根据已出台的相关规定看,对于前述费用的调增仍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为主,除自行协商外,笔者认为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条规定进行调增,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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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笔者认为,由于此次疫情属于发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就疫情期间人材机费用出现增长的,若合同中约定调增比例的(如人材机各项费用增长5%以内不予调整),在约定调增比例内不予调整,而超过5%的部分或在合同中未约定调增比例的,承包方可通过索赔方式向发包方进行主张,具体程序如图1。
3.关于赶工费问题,若发包人在复工复产后要求赶工期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所产生的工期延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同时,根据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当前疫情下所产生的赶工费应另行计算,并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而对于赶工费的计取笔者建议:
(1)对发包人提出的赶工指令,应要求发包人以书面方式提供。
(2)施工单位在接到发包人的赶工指令后,施工单位应制作书面的赶工计划或者方案,注明采取的赶工措施、计划投入、工期对比、产生费用等内容,并报发包人确认,以作为将来结算时的依据。
(3)在赶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分别统计好新增人员进退场情况及发生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用、新增机械设备进退场情况及费用、材料增加情况及费用、因赶工产生新增项目的费用、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人员机械施工降效情况及应补偿费用等各类费用的发生情况,同时应整理相对应的各类协议、合同、确认单、函件、付款凭证、音像资料等证明文件。

四、关于复工建议

笔者结合各地相关规定,对于近期拟复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结以下建议:
1.应按照各地要求逐级申报复工,且复工过程中应落实责任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负责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每天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督促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检测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2.根据项目复工施工人员数量储备疫情防控物资,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建议具体物资储备应包括:
(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的储存量,必须满足施工现场总人数3-5天以上使用数量;
(2)现场消毒液储备量必须满足3-5天以上使用量;
(3)体温测试仪必须按照每50人/只标准配备;
(4)现场必须设置不少于3间的单独隔离观察用房。
3.员工返岗后,可能因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产能调整等事由,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此时,施工单位需要成立以工会代表或项目相关人员为主要成员的沟通小组,为员工做好答疑、安抚工作。
疫情当前,防控仍是核心,对于拟将复工的项目,希望笔者上述整理和建议能够给大家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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